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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夜大排档吃饭 被酒瓶砸毁容

此文章帮助了22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深夜大排档吃饭

近日郑州一女子发微博称,2017年3月5日凌晨3点多,自己在郑州二七广场西大街21世纪楼下大排档烧烤吃宵夜,被几个男子用酒瓶砸头,脸部被划毁容。3月11日微博“郑州平安商城路POLICE”发布警情通报,法医鉴定正依程序进行中,警方正在全力抓捕涉案嫌疑人。

3月11日17:53,@郑州平安商城路POLICE发布警情通报:2017年3月5日凌晨三时许,我局接市局110指令:一女子称在北下街二十一世纪公寓楼下被打。接警后,辖区治安一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经初查:报警人陈某洁(女,29岁)于3月5日凌晨2时许,与两名男子在二十一世纪公寓楼下大排档吃饭时,遇到邻桌吃饭的3名男子。因陈某洁认识邻桌其中一名男子,就坐过去聊天,期间因言语不合,且双方皆饮酒,遂发生冲突,陈某洁被其中一人用啤酒瓶打伤。处警后,警方走访了事发现场围观群众,向陈某洁开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并依法传唤了一名涉案男子。目前,法医鉴定正依照程序进行中,警方正在全力抓捕涉案嫌疑人。对于当事人陈某洁反映的问题,市局督察支队经调查,认定办案程序符合规定。

3月11日晚间,被打女子再发微博称,事发当时双方没有发生冲突,只是自己不愿意喝酒,被当时邻桌认识的男子拉去喝酒,男子的朋友(打人者)要自己喝白酒,自己拒绝,转身要走,而被男子的朋友用盛有白酒的酒瓶砸向头部。当时便晕倒在地。

目前,当时受伤女子已在医院包扎处理好伤口,希望警方能尽早查明。(来源:中国青年网)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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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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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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