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妻子从别人的奔驰车下来
“我也不想杀人,只是想引起警察的注意,让你们帮我出口恶气。”昨天中午,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了一名男子,原因是因为他认识了一个不该认识的女人。
小陈是浙江青田县人,今年26岁,家里是做生意的。3年前,他和一群“狐朋狗友”去ktv玩,认识了在里面工作的姑娘小红。小红是江西人,人长得很漂亮,小陈一见钟情,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打算结婚。不过因为小红的父亲刚刚去世,按照当地的习俗,需要守孝三年才能结婚。所以两人只是办了喜酒,并未领结婚证。
起初的半年,小陈的婚后生活非常幸福,小红对小陈的家人又孝敬、又体贴;而小陈也尽量满足小红的要求,买起奢侈品来从来不眨眼,前前后后花了100多万。可是好景不长,2016年年初,小红突然不见了,小陈很担心,赶紧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可是民警的话让他如五雷轰顶,“小红早在2010年就与一名王姓男子领过结婚证”。
找到小红后,小陈质问她结过婚的事,小红哭着说,自己和丈夫感情早已破裂,但是男方始终不肯离婚。看着梨花带雨的小红,小陈心软了,原谅了她。今年2月,小红提出要回老家工作,小陈也陪着一起去了。但在某一天,小陈发现小红从一辆奔驰车上下来,而且和车上男子举止亲密。“他是我的男朋友,我们已经发生过关系了,你不要再来找我。”小红的话让小陈心碎。他尝试挽留,怎么也留不住小红。
前晚,小陈听说小红在杭州富阳的一家ktv工作,一瓶白酒下肚,他想到这些年付出的金钱和感情,心中顿时萌生了“报复”的念头。小陈随后给“12110”发了一条报警短信,“在这我提前向杭州市富阳的警察们说声对不起!我也是有屈无处可寻,如果这几天富阳出现杀人事件,那就是我做的。我手机里有我的一切资料!”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