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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高中生刀砍老师后被老师群殴 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文章帮助了20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7岁高中生刀砍老师后被老师群殴

中国青年网讯,爆料称,3月11日晚7点多,高平集团来凤县高级中学一名高二学生与老师发生冲突,学生刀捅老师。随后其他老师对该学生进行殴打至少20分钟。受伤老师和学生先后被送医院。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学生左胸中有刀伤,有人说是学生自捅,有人说是老师所为。有目击者称,学生在地上爬了二十分钟才送往医院。3月1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该中学一男性老师,该老师表示学校确实发生师生伤亡事件,但对于其中的细节问题,男老师称“这个不方便回答,要以公安方面刑侦结果为准”,并挂掉记者电话。记者联系到来凤县公安局,对方以案子还没有定论,暂时没有结果为由,拒绝向记者透露更多消息。记者又联系到来凤县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正在开会研究舆情应对,暂时不能回复。记者联系到一知情人,其称死亡男孩学习成绩不怎么样,父母离婚,孩子跟爸爸,他爸爸外面欠有外债,以开城乡公交车谋生,这两年给孩子找了个后妈,孩子基本住奶奶家,不爱说话。截止记者发稿,另一知情人告诉记者,事情已经解决,赔偿80万元,家属已签字。但该消息未经其他信源证实。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校方封锁消息,警方以“案子还没有定论,暂时没有结果”为由拒绝透露更多消息,我们对于学生因何对老师挥刀相向,又有多少老师对学生进行了围殴,学生胸口上的刀到底是怎么造成的我们不得而知,唯一知道的结果是这个年仅17岁的花季少年永远的失去了生命,父母永远失去了他们的孩子,这是用任何经济补偿都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希望大家遇事都能冷静处理,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及暴力殴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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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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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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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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