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专偷学生物品成瘾

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民警介绍,从去年初开始,他们就陆续接到多个机关单位及学校财物被盗的报案。除钱财以外,还有办公用品、毕业证书,甚至还有工作证件、公章等,也都被盗。去年6月2日,当地某学校集中存放在教师办公室的46名高考生的身份证更是“不翼而飞”。警方开辟绿色通道,加紧制证,高考生才顺利参加考试。警方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手法非常老到,几乎没有在现场留下任何线索。去年底,联星派出所接到群众反映,在被盗地点附近,晚上经常可以看见一男青年四处游荡,形迹可疑。民警对此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经查,今年31岁的周某是攸县菜花坪镇人,家境一般,父母倾其所有供他读书。高中毕业后,周某被广州某师范大学录取。可没想到的是,在大学期间,周某因盗窃学校电脑器材,被开除学籍。离开学校后,周某继续作案,并且喜欢盗窃与学生有关的物品,例如学生的档案、身份证、试卷等。偷了学生的试卷后,周某还要自己做一遍,46名高考生的身份证也被证实为他所偷。周某将偷来的部分物品变卖,剩余证件、公章、制服等物品则被他分门别类地“收藏”在家中。对此,周某说,他就是好奇,控制不住偷念,不然就感觉“心里痒痒的”。
犯罪嫌疑人大学因盗窃被开除
因为偷窃,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男子周某在大学时曾被开除,回乡后将目光瞄准了县里的几所学校,又频繁进行盗窃。据株洲新闻网13日报道,近日,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举行退赃大会,把从周某家中搜查到的部分赃物退还了受害者,还有部分赃物的失主正在调查联系。民警介绍,2016年1月份至12月份,周某采取溜门、破门窗等方式,疯狂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共5万余元。目前,周某已被依法逮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