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摊主因菜叶掉落打伤顾客

男子张某及其父母姐姐一家四口,在大朗镇大井头村菜市场经营卖菜生意。父子二人分开摆摊。2016年3月10日9时许,顾客王先生与妻子来到张某所在的菜摊档位,挑选小白菜。在挑选过程中,小白菜有菜叶掉落。张某看了,认为是王先生夫妇在挑菜时任意剥掉菜叶,要求对方把菜买下来。王先生则认为,这菜叶是自己掉的,并非他们故意剥掉,拒绝购买。张某和王先生因此吵起来,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张某在菜摊上随手拿起一把西瓜刀,欲砍王先生,幸好被张母和在场其他摊位档主拦住并将刀夺走,王先生夫妇趁机离开。但当王先生走了十几米后,张某从后面追赶上来,在附近卖菜的张父亦闻讯赶来,父子俩一起拦住了王先生。张某即对王先生的头部等部位拳打脚踢。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张父抓获。经法医鉴定,王先生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父子对王先生赔偿了11万元,王先生对张某父子表示谅解。
赔偿对方11万被判1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父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