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刺激谎称杀人
近日,3名初中学生为了追求所谓的刺激,竟然用捡来的手机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了人。以为这样就神不知鬼不觉的三个人感觉很好玩,但是,当警察找上门来的时候,三个孩子就傻眼了。

14时许,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咸丰路派出所,接到市局110转来尾号9038手机打来的报警电话。“我杀人了,我在玉皇阁大桥下面。”
接警后,该分局派出所、刑警大队立即赶赴报警人所说现场后,却找不到案发现场,也联系不到报警人。即便如此,民警也不敢有丝毫大意,立即通过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了该报警电话机主杜某,并与杜某取得联系。据杜某称,3月初父亲将该手机已丢失,肯定不是他报的警。要迅速查清事情原委,就必须找见报警人。
民警经过的多方努力,终于在耀州区一个小旅馆内找到报警人。经询问,事情终于水落石出。报假警的三人分别是:王某(女,14岁),杜某某(女,14岁),高某某(女,13岁),均为初中学生,报假警所用的手机是杜某某在路上捡的。
三人为寻求刺激,商量报假警说杀人了。由高某拨通110报警电话后,王某跟杜某某接过电话称自己在新区玉皇阁桥下杀人。因三人年龄不到责任年龄,民警对其分别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面对民警的教育,三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均表示以后不会再犯。(来源:网易新闻)
系未成年所为被免予处罚
报假警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由于3名女生系未成年,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视年龄、违法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