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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逃22年 抢劫杀人潜逃终落法网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杀人逃22年

男子杀人逃22年,2017年2月7日,新密市公安局经过近一个月的摸排、布控,在安徽临泉警方的协助下,抓获潜逃22年的命案逃犯刘某(男,41岁,安徽省临泉县人),成功破获“1995.8.25”新密来集镇杀人案。

1995年8月25日,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附近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案件发生后,民警迅速行动,在最短时间内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但是嫌疑人已音信全无。

22年间,该局历届党委班子多次组织警力抓捕,在安徽临泉进行布控,但是抓捕工作一直没有取得突破。

2016年底,安徽临泉警方传来信息,犯罪嫌疑人刘某可能潜回老家过年。收到安徽警方通报后,张继军局长高度重视,对此次抓捕行动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周密部署,安排人员赴安徽临泉开展摸排、布控工作,掌握嫌疑人刘某家中人员动向,对其家中进行严密监视。

2月7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新密市公安局刑侦四中队侦查员和特警队员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内成功将命案逃犯刘某抓获归案。经突审,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1995年伙同他人在新密市来集镇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舜网)

抢劫杀人潜逃终落法网

根据司法实践,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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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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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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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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