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捆绑弟弟致死
26岁的青田女子站在被告席上不断抽泣着:半年前,她想教育一下偷烟的10岁的弟弟,用绳子绑弟弟3小时致弟弟死亡。可是……不幸的事发生了!
42岁的黄某青田人,10年前和前妻生下了孩子小明(化名)。小明尚在襁褓中时,前妻就不辞而别,从此杳无音信。

2012年,黄某认识了47岁的陈某,陈某因早年丧夫,也是一直单身着,两人很快就走在了一起。陈某膝下还有女儿石某。四个人又组成了一个家。
因为陈某患有疾病,一直卧床在家,所以家里事情基本上都是黄某和女儿石某打理,他们还在家楼下共同经营着一家副食品店。小明生性顽皮,又有小偷小摸的习惯,经常会偷家里的东西,黄某抓到小明就是一顿打。
去年8月21日,小明偷了家中小店的香烟,黄某和陈某非常生气,责问香烟去向。小明性格非常倔,不肯如实讲述。当天上午,黄某拿起竹条将孩子打了一顿后将其捆绑在了家中四楼室内的走道上。石某看不过去,让继父放了小明,黄某将小明松绑开来。
中饭过后,石某再次询问香烟的去向,小明还是不肯说实情。姐姐就用绳子绕颈捆绑的方式,将弟弟绑在了家中四楼的室外阳台窗户边。
当天虽然是下过小雨,但是天气非常的闷热,最高温度达38摄氏度。石某把小明捆绑起来后,下楼忙活去了。她说“谁都不许松绑,小孩子一求饶后就心软,肯定还会再犯,所以让他一个人在上面好好静静是最好的教育方式。”三个小时后石某再看小明时,小明已经没了呼吸,送到医院也回天乏术。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石某提起公诉,青田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钱江晚报)
本意是惩罚10岁弟弟偷烟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