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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绑架杀人案告破 唯一在逃人员确认死亡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浙江一绑架杀人案告破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公安局获悉,近日,在新川村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警方DNA验证,该遗骸为半年前一起杀人绑架案中的在逃人员徐某。

日前,新川村一名村民上山劳作时,在一悬崖峭壁下发现一具尸体。警方在现场发现尸体已高度腐败,尸体旁有一把匕首和一个皮夹,皮夹内的身份证显示此人为徐某。

据了解,2016年9月3日,徐某和另外两人在车内杀害一名男子后,曾试图冲破关卡逃离。在民警拦截下,3名犯罪嫌疑人见山路弯曲开车不便,弃车往大山深处逃跑。在近千人的大搜捕下,第二日,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第三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试图往长川村逃跑被抓。而犯罪嫌疑人徐某仍躲在深山中。多月过去,徐某似乎已人间蒸发,警方通过悬赏始终未得到任何有效线索。直至当地村民发现了这具尸体。

杀人犯死亡后的赔偿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其非法所得可以追偿,对其应当赔偿的赔偿金,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就该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可以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其已满18周岁,故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又规定,成年子女在读书、求学等环境中没有独自生活能力和收入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其监护人不能免除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前确有独自生活能力且独自生活的,可就其所有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他享有的合法债权也应当再追偿之列。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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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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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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