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绑架杀人案告破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公安局获悉,近日,在新川村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警方DNA验证,该遗骸为半年前一起杀人绑架案中的在逃人员徐某。
日前,新川村一名村民上山劳作时,在一悬崖峭壁下发现一具尸体。警方在现场发现尸体已高度腐败,尸体旁有一把匕首和一个皮夹,皮夹内的身份证显示此人为徐某。
据了解,2016年9月3日,徐某和另外两人在车内杀害一名男子后,曾试图冲破关卡逃离。在民警拦截下,3名犯罪嫌疑人见山路弯曲开车不便,弃车往大山深处逃跑。在近千人的大搜捕下,第二日,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第三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试图往长川村逃跑被抓。而犯罪嫌疑人徐某仍躲在深山中。多月过去,徐某似乎已人间蒸发,警方通过悬赏始终未得到任何有效线索。直至当地村民发现了这具尸体。
杀人犯死亡后的赔偿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其非法所得可以追偿,对其应当赔偿的赔偿金,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就该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可以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其已满18周岁,故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又规定,成年子女在读书、求学等环境中没有独自生活能力和收入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其监护人不能免除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前确有独自生活能力且独自生活的,可就其所有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他享有的合法债权也应当再追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