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火药枪打死人出狱仅6天

澎湃新闻讯,据警方通报,经过初步调查,张华佰(洞口县石江镇树林村人)系因纠纷与受害人陈某能(洞口县石江镇江潭村人)发生冲突,张华佰持自制火药枪朝陈某能开枪,造成陈某能死亡。目前,邵阳市、洞口县两级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嫌凶张华佰。洞口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凶的个人、单位,将奖励人民币3万元。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有关张华佰的两份裁判文书。一份是案号为(2014)洞刑初字第155号的刑事判决书,一份为有关张华佰的减刑裁定书,案号为(2016)湘13刑更1200号。
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洞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8月30日,张华佰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月13日,张华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张华佰被洞口县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三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两次获刑,张华佰共犯下5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即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述两份裁判文书显示,张华佰第二次获判后,被送往湖南娄底监狱服刑,服刑期满日期应为2018年1月12日。但在服刑一年多后,2016年12月2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张华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3月19日,洞口警方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华佰刑满出狱仅6天。洞口县石江镇江潭村村委会负责人介绍,嫌凶张华佰于3月12日出狱,死者陈某能是一个25岁的“年轻小伙子”,平日开车营业,案发后,公安机关正组织全力缉凶,至于是何原因与张华佰产生纠纷“还不清楚”。
多次犯罪构成累犯再杀人罪不容诛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华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2014年1月13日,张华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3月19日,处于仅仅五日,又犯下故意杀人罪,已经构成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认定为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时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以及犯罪嫌疑人最终陈述,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程度、是否累犯、是否投案自首、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作出罪与罚相适应的判决。但是就本案而言,如果属于累犯,且无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则应当会被处以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