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士兵被曝遭上级和同伴性侵数月

中国网讯,此事由国防部3月20日写给联邦议院的信件披露。信中写道,德国联邦国防军的一名山地兵在巴特赖兴哈尔市,被上级和同伴强迫性侵和侮辱数月。据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231山地部队的第四中队中,时间是从2015年12月持续至2016年9月;受害士兵既受到了语言攻击,也遭到了身体上的侵害。该名士兵已经在2016年10月向军队监督委员会求助,他同时也请求永远不再回到山地部队中。根据德国国防部的陈述,目前正在对涉事的14位士兵进行调查。其中有两名中士、两名二级下士和十名同组的士兵。国防部在信中将这一事件描述为“极其令人遗憾和完全不能接受的”。联邦国防军对此作出谨慎应对,将受害士兵的直接上级撤职,并将受害士兵调任至其他部队。报道说,与二月底在德国普富伦多夫发生的性侵事件不同,此次事件仅涉及到山地部队中的一个下属单元。而普富伦多夫事件中多个新兵被上级和同伴捆绑和强制性侵。在普富伦多夫事件中,嫌疑人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严重人身伤害,胁迫和暴力行为获刑。
性侵男性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猥亵罪的犯罪受害对象不仅仅限于女性,性侵男星有可能构成猥亵罪或侮辱罪。
由于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目前我国立法在男性被性侵法律保护这一方面存在空白,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应使该方面刑法更加完善,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