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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有暴恐视频 内容血腥残暴终获刑

此文章帮助了24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持有暴恐视频

2016年,李某先后在网上下载宣扬暴力恐怖信息的视频37部,内容多为斩首、剖腹等血腥恐怖画面。同年10月,李某将上述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云网盘,被网警发现。公安局民警在李某家里电脑上将相关视频全部查获。经襄阳市公安局反恐支队甄别,该37部视频均为暴力恐怖视频,累计时长达150分钟左右。

庭审中,李某辩称因为好奇才从网络上下载相关视频,但因为视频太占内存,才决定将其上传至云网盘,不知道已经触犯刑法,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希望能够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音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并上传至网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该案系襄阳市首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案件。(新闻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本罪结果犯,需要造成情节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二、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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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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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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