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漂亮妻子脑袋砍下扔下20楼
警方在楼下勘查现场时,发现小芳的脸部被砍,初步判断黄某行凶时先砍妻子脸部后,又砍了脑袋。黄某的尸体出现在距离妻子脑袋不远地方的一辆车旁。可能感觉罪恶深重,黄某扔完妻子的脑袋后从窗户旁跳楼身亡。
警方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黄某夫妻家庭条件不错,黄某比妻子大 14 岁,12 岁的女儿念小学 6 年级,聪明乖巧,尤其是学习非常优秀,曾经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
小芳亲友曾向警方反映,案发前,黄某经常打骂小芳,有一次将其头发拽下一绺;更有甚者,黄某有时还当着丈母娘的面打。由于家庭暴力等方面原因,小芳多次提出离婚,黄某不同意,双方最后诉至法院。
3 月 20 日上午,两人的离婚案件在绥中县人民法院前所法庭开庭审理。知情人介绍,双方在答辩过程中表现还都比较平和,没有过激行为。当天开庭完毕后并没有当庭宣判。
知情人向警方反馈,3 月 20 日下午,黄某以有人想买夫妻名下的另一处房产为名将妻子约出去。当晚,亲属得知小芳与黄某又闹僵了,先后来到小芳家门外想劝说。可门被反锁着,无论怎样敲门喊人均无人理睬。由于担心出事,其家属始终在门外守候。小芳亲属称,3 月 21 日近凌晨 2 时许,他们听见屋里嘈杂声音,还伴有喊叫声,心想肯定出事儿,于是赶紧报警。
" 小芳家条件不错,就连防盗门都是好的,据说价值 5000 多元非常坚固,找开锁大王都没打开。后来无奈只好通过消防人员破拆才进入。夫妻双方好说好散,闹到这一步,真让人难以置信。" 民警说。
案发后,小芳的妹妹心脏病复发,她的母亲悲痛欲绝,晕倒后被送医救治。由于黄某的亲属都在南方,目前,警方正在积极联系黄某的亲属,向对方通报案情并进一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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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