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采茶被当猎物遭一箭穿心
凤凰网报道,3月14日,在江苏南京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的汤村,一位67岁的农妇在山上采茶时,竟被人当成野猪,肇事者用网上买来的一把弓箭将老太一箭穿心,老人当场死亡。3月22日,记者赶到死者家中时,死者家人正在为老人操办后事。
据了解,死者姓魏,今年67岁。朱门社区的汤村位于群山之中,早春的时候,朱门的山里面会长出一种野生的山茶,据称喝了能治高血压高血脂,当天老人一早就进山采茶去了。然而早上6点多就出去了,到晚上人都没回来,家里人发动亲戚朋友在山里找了遍,也没找到老人,最后只好报警。而第二天辖区派出所告诉家人,老人被一名打野猪的误伤了,现已经死亡。
老人的家人随后在派出所了解到,肇事者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是附近一家企业的保安,而打猎的工具据称是从网上买的一把弓箭。当天男子走到山脚下,看到两个小野猪。他兴奋异常,立即弯弓搭箭,但两只野猪一眨眼就跑到草丛里了,随后他看到草丛中有动静,以为是野猪,就把箭射过去了。
看到猎物应声倒下,男子还为自己的箭法得意,但走近一看,人顿时蒙了。箭只射得很准,从老人的后背射入,一箭穿心,箭头从前胸出来的。老人中箭后很快死亡,男子见自己闯下大祸,随后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警方以男子意外致人死亡,已将男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过失杀人如何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男子本应该预料到自己射箭可能会误伤人,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