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嬉闹被推车外惨被轧死
2名女中学生在车上站立打闹嬉戏,未料推玩用力过猛,15岁女生被推撞右侧门后车门应声打开,女生瞬间摔出车外惨遭公交车右后轮辗爆头惨死。中国台湾网3月24日讯据台媒报道,基隆客运一辆公交车昨(23日)行经瑞芳时,2名女中学生在车上站立打闹嬉戏,未料推玩用力过猛。
15岁女生被推撞右侧门后车门应声打开,女生瞬间摔出车外惨遭公交车右后轮辗爆头惨死。推人女同学在警局自责痛哭,死者父亲则跌坐在地,哭喊“女儿赶紧回来”,痛骂基隆客运害死女儿。检警为究责,正追查公交车右侧门结构是否有问题。
据警方调查,遭辗毙的苏姓女学生(15岁)为家中长女,就读基隆市碇内中学3年级,每天搭基隆客运上学。在车上嬉闹的女学生与苏女同校。基隆客运驾驶陈建中(36岁)经历约14年,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移送侦办。警方表示,昨天下午5时许,苏女与2名女同学搭乘基隆客运并在右侧门嬉戏,行程中苏女突遭女同学推向侧门,为闪避撞到右侧车门,车门也被顺势撞开。
苏女整个人摔出车外,驾驶闻声紧急煞车,当时苏女的妹妹也在车门附近,想拉姐姐却已来不及。警方说,苏女跌出车外后,被公交车右后轮辗过上半身,头部重创惨死。女同学目睹惊悚过程,当场吓傻。“再一站就到家,你赶紧回来好不好!”苏女父亲闻讯赶抵现场,见爱女惨死瘫软痛哭,他说女儿坐基隆客运上下学没想到却被害死。阿嬷也泣诉痛骂“孙女连头都不见了”,质疑基隆客运有疏失。
意外将苏女推出车外的女学生在老师陪同下到警局作笔录。她不断哭泣且全身颤抖,面对妈妈质问时,她坦承在玩的时候推了一把,未料苏手扶着车门摔了出去。她自责哭问父母:“警察会不会以为是我害死她?”“听到有人喊掉下去了,才发现撞到人!”陈姓驾驶表示,发现苏女被辗毙后“当下真的快哭出来了”。他说右侧门是给残障人士专用,开关由他控制,“不知苏女怎会摔出门外。”
基隆客运保安稽查课长王德吉表示,肇事车辆车龄约1年多,从未发生类似事件,对此意外公司深感抱歉。车内监视器画面已交由警方,将配合调查。因基隆客运有保强制险和乘客险,死者至少可理赔400万元新台币。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队长陈等扬说,据客运行车纪录器画面显示,苏女与2同学站着搭车打闹,其中一名女同学对她推了一把,致苏不慎摔出车外惨遭辗毙,至于是否车门故障等原因,仍待检方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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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