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妻子网骗
根据中国青年网,3月27日报道,一男子把妻子用铁链拷在电脑桌边逼她与网友聊天,实行网络诈骗,半年骗了60多万元。3月16日,妻子任欣悄悄发了一条报警短信。当时,她在家里,坐在卧室床边的小凳上,一副闪着光的铁手铐,半米长的铁链,把她与身前的电脑桌紧紧系在一起。

丈夫在另一个房间。任欣飞快地在手机上写:“求求你们救救我吧,我被人家锁起来了,在做骗人的事情,数目高达几十万。”然后写了自己的地址。丈夫每天都要检查她的业绩,必须完成数千元的任务。网友都是男性,大多是江浙一带的,表面上是任欣的网友,实际上是她的“客户”。
报案后,沙坪坝派出所立刻展开救援。按行动方案,四五名警察赶到沙滨路某小区28楼。为了不打草惊蛇,他们找来退休的社区女警,让她先去敲门,其他人隐蔽在门边。门开了。出现在警察面前的是一个20多岁的黝黑男子,高1.7米左右,面相斯文,戴着金边眼镜。这就是任欣的丈夫陈强。
欣捋开她的头发,头上有一道被球棒打裂的伤疤,头皮在灯光下显得惨白。她称陈强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打她,甚至拿菜刀砍。
杨所长和警官们再次深入研究了案情。他说:“一开始任欣并不是被强迫的,因为她有一些男性的网友,有过在网上让别人很轻易就转钱给她的经历。她就给陈强讲,通过这样可以赚钱。但后来的几年,他采用了强迫手段。”陈强因涉嫌非法拘禁、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至于任欣,是在陈强胁迫的情况下实施诈骗犯罪,且未从中受利,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杨所长考虑得非常细,鉴于任欣情况特殊,警方正在与司法部门取得联系,寻找法务人员为她提供法律援助。21日,杨所长安排女警官王莉送任欣回家收拾衣服,并安顿她接下来的生活。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