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违停哭打民警
3月23日,江西赣州一名女子驾驶电动车违章停车在斑马线上,执勤民警劝阻无效,暂扣了她的电动车钥匙。这一扣,女子的反应让多年执勤经验的民警也哭笑不得。
起初,女子竭力为自己辩解,称自己停得合理!并大声质问民警:“这个是斑马线,怎么不可以停在这里?” 见民警对她的谩骂没有作用,竟开始同民警抢夺钥匙并试图离开。民警当即对其进行拦阻,这一下子激怒了女子的情绪。接下来,该女子的一句话让在场的人大跌眼镜。小编的下巴已经掉了:欺负我长!得!漂!亮!紧接着,民警告诉其行为已被监控录下来,女子恼羞成怒大骂:“侵犯我的肖像权!”
当时执勤的赣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女警中队民警郭金萍被该女子打伤脸部,该奇葩女子目前正接受调查!
相关链接: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