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病亡后案件中止审理
2015年7月15日,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2016年11月11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王林取保候审,同月12日裁定对王林中止审理。2017年2月10日16时17分,被告人王林因患ANCA相关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周围神经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对被告人王林终止审理。
裁定书还列出,王林因诈骗、奸淫幼女等在1978年6月16日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脱逃罪于1982年1月3日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加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诈骗罪、奸淫幼女罪改判王林有期徒刑八年,与犯脱逃罪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