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人手机后反悔
近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古现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其放在某厂区车间更衣柜内的一部金色的iPhone 6Splus型号手机被盗,被盗手机系2016年2月花5800余元购买。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现场发现,被盗更衣柜并没有被撬痕迹。办案民警随即调取了当日上午厂区安检出口的监控发现,上午10时40分许与该男子共用一个更衣柜的同事张东(化名)在出厂时手中拿着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疑似苹果6Splus型号手机。通过询问公司同事了解,张东日常使用的根本不是苹果品牌的手机,由此推断张东有重大作案嫌疑。
次日中午,正当办案民警在全力查找张东下落时,报案人突然向办案民警反映:张东已在开发区某厂区门口将手机还给了报案人。民警遂前往该公司将正在参加入厂培训的犯罪嫌疑人张东传唤到古现派出所接受讯问调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东对自己盗窃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
为什么费了这么大力气偷来手机却又归还呢?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张东说出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张东当时觉得自己从来没用过苹果手机,就想着弄个苹果手机用一下。当张东第一次拿起那部苹果手机后想了想又放了回去,但是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歹心战胜了正义心,还是拿走了那部苹果手机。晚上回到宿舍后有些后怕了,就想着能赶快把手机还给受害人,正巧第二天上午受害人发信息来,而张东当时正在新公司培训,他立刻回信,让受害人中午来拿手机,并且答应报销来回路费。受害人刚开始还将信将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张东所说的地址,张东果然如约出现并将手机交还给受害人,并当场支付了打车费40元,之后张东又给受害人微信转账30元作为回去的路费。
盗窃后归还的刑事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偷了之后还回去,这也算偷。虽然最后归还了手机,但张东的偷盗过程已经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