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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原总经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上海电力原总经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今天,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并审查起诉的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冯军(正局级),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冯军曾是国电系统的风云人物,身上贴有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的标签,头上顶着国家电网公司特等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光环。然而,面对各种利益和诱惑的“围猎”,冯军开始迷失,底线步步退让、防线渐渐塌陷,最终被贪欲击倒,从昔日的“电力大佬”,变成如今的阶下囚徒。

经查,冯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346万余元,并有来源不明的财产总额人民币7600余万元。

翻开冯军的简历,每一页都展示出冯军骄人的工作业绩,字里行间都是冯军耀眼的人生履历。

1979年4月,冯军从南京供电局城北供电所接线工做起,一干就是4年。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扎实的基本功使他在国电领域迅速成才、大展拳脚,深受领导器重,很快就能独当一面。他先后担任南京供电局下属供电分局局长、南京供电局用电处处长,南京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主任、副总经济师、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12月,冯军调任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能源、电信等企业关系国计民生,资本雄厚,且居行业垄断地位,掌握稀缺市场资源,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和以权谋私的重灾区。冯军领导管理着这样一个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型的企业,巨大的权力让他慢慢走向疯狂,或权钱交换,或变相索取。贪欲的大堤一旦决口,必然洪水泛滥。案发时,冯军家庭持有房产4套,价值6900万余元;持有银行、证券存款共计价值3900万余元;另有书画、珠宝玉器、高档酒类、象牙、钟表等贵重物品12类4239件,价值5300万余元。

储水万担,用水一瓢;广厦千间,夜卧六尺;家财万贯,日食三餐。冯军虽然明白这个道理,但大权在握的他,穷奢极欲,不知所止。冯军在工作之余频繁出入上海半岛酒店、浦东香格里拉酒店、外滩华尔道夫酒店、丽兹卡尔顿酒店等高档酒店会所,或是吃饭或是喝茶,在享受美味与风景的同时,也会有各路“好友”送来各式各样的“袋子”。

私心膨胀,贪欲不止。冯军贪欲之门一旦打开,便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他抓住一切时间,利用一切机会大肆敛财,最后连自己也记不清具体数目了。至案发时,冯军有7600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相关链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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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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