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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后为尽孝自首 17岁打人致死潜逃13年

此文章帮助了14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逃亡后为尽孝自首

3月28日,四川省川西监狱的亲情帮教现场,服刑人员李琛为母亲端上热水、送上鲜花,这是他第一次给母亲洗脸,也是第一次为母亲献花。1998年,时年17岁的李琛,因为打架致人死亡,从此开始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2012年,李琛自首后进入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如今,他可以见到前来探望自己的母亲,他期待自己“新生”,可以弥补多年的亲情遗憾。

1998年,那年李琛17岁,正在上高一,因为和人发生口角,李琛将人殴打致死。“本以为没什么大事,直到晚上,朋友告诉我被打伤的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伤人致死,年纪尚幼的李琛听到这个消息后害怕起来。当天晚上,李琛悄悄回家偷走母亲的500元钱和首饰,带了零食买了一张火车票,登上了南下广州的火车,踏上了长达13年的漫漫逃亡之路。

2011年7月的一天,在一档法制节目中,李琛看到画面中一名服刑人员和母亲的对话,深深地触动了他沉寂多年的心,“突然就想到了自首,或许这样还有机会回家尽孝。”李琛说,经过4个多月的挣扎考虑,李琛最终决定自首。

2011年11月9日,李琛永远记得这个时间,那天,李琛拨通了家里的座机号码,“妈妈,我是李琛,你们过得还好吗,我要回来自首。”李琛说,家中座机号码是他一直没有忘记的家的“符号”。13年来,第一次双方在电话里“相见”,母子两人在电话中泣不成声。(来源:四川新闻网)

17岁打人致死潜逃13年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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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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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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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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