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6岁男童遭继母虐待生命垂危
3月29日,6岁男童鹏鹏(化名)昏迷后生命垂危被送至陕西渭南市第一医院,医院发现孩子满身伤痕于是立即报警。目前,孩子已被转院至西安接受救治,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警方调查发现,孩子曾遭捆绑、殴打。
3月29日下午4时许,渭南市第一医院重症监护室门外,鹏鹏多名家属焦急万分。一名家属说,上午10时许,他突然得知,鹏鹏受重伤被送到渭南市第一医院,他急忙从西安赶到,当时孩子正在接受抢救。
“娃是他后妈送来的,我们到抢救室见到了娃,身上布满已经结痂的伤疤,手腕部位还有绳子勒出的印迹。”这位家属说,“他后妈说娃是早上在家里摔倒受的伤,但明显就是被打成那样的。”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昏迷,医院发现情况异常报了警,辖区派出所民警来调查此事。渭南市第一医院的医生给家属进行谈话时表示,鹏鹏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经过抢救,逐渐恢复心跳和呼吸,但颅脑内有淤血、脑组织水肿压迫脑室、严重贫血,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建议立即转院。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东风街派出所一民警介绍,经过对孩子父亲和继母的初步询问,应该是打伤的,有捆绑和殴打的情节。鹏鹏的父亲说:“小孩是早上摔倒的……”华商报记者追问有无殴打,他表示:“头上的伤是在墙上磕的。”当天并未见到鹏鹏继母,鹏鹏父亲说被警方叫过去问话。
在渭南市中心医院,医生查看病情后建议立即转往西安接受救治,鹏鹏的亲生母亲柴女士一度悲伤到失控。家属商议后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当晚鹏鹏又被紧急转往西安唐都医院,并接受了手术。“转院到西安后,鹏鹏的父亲就不见人了,手术费也是家人垫付的。”这名家属说,家人曾给鹏鹏的父亲打电话,虽然手机通着但一直无人接听。
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华商报记者找到了鹏鹏家所在的小区,但所在的单元共6层,只有楼下1户有人,这名居民表示并不认识鹏鹏一家。该小区内多名居民均对此事不知情,一名居民表示,该小区的居民来源比较分散,邻里之间也鲜有往来。
因事发地点属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站南派出所辖区,临渭分局东风街派出所已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移交。3月30日,华商报记者从站南派出所了解到,目前该所正对此案进行调查。
“初步了解,孩子的继母让孩子罚站、罚跪,还用废电线将孩子的手腕绑住又拴在阳台上,不让自由行动。”该所一名办案民警介绍,在送医前两天孩子一直躺在床上,无法下床。3月29日早上,孩子想起来,可能是因为之前头部已有伤导致头晕没站稳,头朝后又重重地磕在墙上。
这名民警气愤地说:“她(指继母)说是嫌娃不懂事,才6岁的孩子,要怎么懂事?”据了解,目前孩子的父亲联系不上。31岁的继母孙某,因涉嫌虐待罪昨日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虐待罪如何认定处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