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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少妇错把色狼错当老公 黑暗中与其发生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4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探亲少妇错把色狼错当老公

刚结婚不久的卓晓燕(化名)在川内某市上班,其丈夫李公跃(化名)在隆昌县一家公司办事处工作。由于两地分居,卓晓燕便时不时利用休息时间,赶到隆昌与丈夫团聚。“公司领导请员工吃饭,我也被邀请了,晚上不能在家陪你吃饭……”2016年9月15日下午,李公跃告诉前来探亲的卓晓燕晚饭不回去吃了。老公走后,卓晓燕便和李公跃一位同事的老婆结伴在厂区外面玩耍,于傍晚时分在公司里吃完晚饭,各自回到自己丈夫的宿舍。

回到宿舍,丈夫李公跃还没回来,卓晓燕便虚掩着房门,躺在床上一边玩手机,一边等待着丈夫的归来……一阵倦意袭来,卓晓燕关了灯,慢慢进入了梦乡。凌晨1点30分左右,宿舍房门有轻微的响动,睡意正浓的卓晓燕眯着眼看见一个与丈夫身形无异的影子闪进室内,带着满身酒气,直接上床睡在了卓晓燕身边。“丈夫”躺上床后就开始动手动脚乱摸,卓晓燕以为是自己老公,不仅丝毫没有反抗,反而极为配合的主动褪掉了自己身上的衣物……一番亲热后,卓晓燕睁眼忽然看见宿舍的门还没关,便嗔怪“丈夫”道:“喝得这么醉,咋房门都不关哟?快去把门关了……”见对方一直不吭声,卓晓燕只好自己起身关房门,躺回床上,配合着“丈夫”尽着一个做妻子的“义务”……“天哪!”一番肌肤之亲后,卓晓燕蓦然发出一声惊恐的尖叫。通过宿舍玻璃窗外透进的一丝光亮,卓晓燕发现躺在床上的“丈夫”并非丈夫。

卓晓燕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惊呆了,她压根儿没有想到,床上的“丈夫”竟变成了平时碰面连招呼都没有打过的丈夫的单身同事张某某。一股莫大的悲愤与屈辱袭来,卓晓燕当即痛哭失声,并出手重重抽了张某某两记耳光。

对方立即跪在卓晓燕面前道:“嫂子,对不起,你真的长得太漂亮了,我喝酒喝多了,没忍住,请你不要把这事说出去……”“滚,滚出去……”在卓晓燕声嘶力竭的吼声中,张某某逃离了房间。

丈夫李公跃回来后,见妻子神情异常,泪流不止。在李公跃再三追问下,卓晓燕将事情含糊地告诉了丈夫,可当李公跃找到张某某证实时,对方却矢口否认。

当晚,下午与卓晓燕一起玩耍的李公跃同事妻子在得知真相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展开了调查,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检材。次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利用光线黑暗、他人错误认识而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涉嫌强奸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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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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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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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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