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上学途中被敲昏
3月10日早上,走在上学路上的初三女生小静(化名)被一男子用石头猛击头部导致左眼失明,3月31日警方将疑犯翁某抓捕归案。3月10日早上,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某中学初三学生小静在上学路上,遭一男子用石头猛击头部,并被用绳子勒住颈部拖行,小静被送医后经诊断为左眼失明,华商报3月15日A09版报道了此事。警方经过21天的努力,3月31日将疑犯翁某抓捕归案。
3月10日7时40分,恒口镇集中村、东风村、三合村交界处的恒口镇某初级中学附近发生一起恶性伤害案,该校16岁女生小静上学途中被一陌生男子尾随用石头击打头部,在小静倒下渠坎后,该男子追至渠内用床单勒住小静继续拖行,被途经上学的学生发现,嫌疑人逃离现场。小静被送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头部受重伤,左眼失明。
案发后,安康警方迅速抽调警力40余人成立专案组,对恒口镇、大同镇、汉滨区辖区流水镇等与发案地相连的社区及行政村逐一摸排,对可能藏匿的废弃房屋、山洞进行搜索,对重点人员逐一排查。
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男子将小静敲晕欲强奸,后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放弃,其行为涉嫌强奸罪未遂,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