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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阻挡施工被碾 是过失伤人还是有意为之?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陕西村民雨天阻挡施工被碾身亡

事发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云盖寺镇。死者家属公开指称,因家门口修建道路路基高出院场,死者与施工方发生争执,在阻挡施工讨说法时,被现场施工的轧路机推行十多米后,当场死亡,该事件系故意碾压导致。不过,这一说法随后被警方否认。4月1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公安局官微公众号发布通报称,3月30日7时12分,镇安县公安局云镇派出所接到云盖寺镇西华村村民郝某电话报警称:其村七组村民高某在自家门前公路上被某公司轧路机司机陈某在倒车过程中压死,请求处理。通报显示,经初步查明:3月3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男,镇安县人)准备将停放在镇安县云盖寺镇西华村高某门前的轧路机移开,刚发动轧路机倒车行驶时,高某突然由家中冲出来跑到轧路机尾部阻挡不让移动。当时天下着雨,能见度较低,陈某在驾驶轧路机倒车过程中将高某压死。犯罪嫌疑人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月30日20时,陈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死者善后工作由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

伤亡事件是过失伤人还是有意为之?

不得不说,因征地拆迁、修路动工等事件引发的冲突争执事件时有发生,而事件中的施工方往往背靠政府、开发商等后台态度强硬,而作为被施工的村民、居民一方势单力薄往往只能用肉身相抗衡,结果往往是头破血流,伤亡惨重。而这次的事件究竟是轧路机司机有人授意其故意为之还是他真的不小心呢?真相我们不得而知,不过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原因却面临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罪名和量刑。

如果司机是故意为之,那他将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真是如司机自己所言,他是因雨天视线不好没有注意到死者才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慎将死者碾压致死,那他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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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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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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