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厅级官员受贿数额不变,却由无期改判14年
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的官员李珠江受贿共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21.7万的黄金、价值32.8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浪琴手表一块,2013年4月落马。2014年10月21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李珠江案改判,李珠江由判处无期徒刑改判成有期徒刑14年。
法律观点:
李珠江涉腐的金额还是那么多,这说明李珠江案事实是认定清楚的,为何李珠江由一审的无期变为现在的14年,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新修订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订,由之前的刑法规定的个人涉腐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立案处理;个人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按照上述标准李珠江受贿的金额,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无不当。但是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也就是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原来的受贿数额标准变为受贿数额兼社会危害程度。即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实施的,李珠江案是2014年宣判的,根据从旧兼从前的原则,因此李珠江案在改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