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女友给12万后被拉黑

网易新闻讯,2016年7月12日,江永县的蒋某打开微信,看到一位头像漂亮的女生请求添加好友,双方添加微信后,女生自称“何诗韵”,22岁。十余天后,两人便确立了“恋人关系”。在随后的日子里,“何诗韵”陆续编造各种理由让蒋某转钱。直到今年2月初,“何诗韵”说自己借高利贷未还清,要蒋某转2万元,蒋某要求当面给钱,结果对方将其拉黑,他这才知道自己受骗,赶紧打电话报案。此时,蒋某已被骗了12万多元。3月30日,民警成功将嫌疑人林某抓获,让民警大跌眼镜的是,微信上的“美女”竟是一名男子。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林某今年30岁,系福建省泉州市人,去年6月25日开始,他冒充女性身份注册了两个微信号,搜索附近的男人并建立“恋人”关系,向对方讨要红包、借钱等方式诈骗。12万,相信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而蒋某竟然就将这钱陆续打给了自己从未见过面的“女网友”,在现如今这个连熟人之间借钱都要亲自打电话过去询问是不是本人以防被骗的年代,蒋某竟然如此轻率地就将自己的钱送出去了,不仅无知,还愚昧,只能说,这年头,光有钱还不行,也得有脑子啊,要不多少钱都不够被人骗的啊!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其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