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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掩护酒驾男子逃走 女子抱着交警大腿不松手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了掩护酒驾男子逃走

4月5日晚上10点左右,交警四大队民警在金水路与未来路下穿隧道南出口例行公务查处酒驾。

“当时一辆帕萨特和一辆马自达轿车驾驶员涉嫌酒驾被民警拦下,其中一名驾驶员被抓获,但另外一名驾驶员见势不妙弃车而逃,交警追赶时,同车女子为了帮助该男子逃跑,竟然紧紧抱住交警的腿,十几分钟都不放,直到金水分局治安警察赶到将其带上警车。”未来路办事处巡防队员说。

从巡防队员事发时拍摄的视频看,当时一名黑衣女子躺在地上一直抱着一名交警的腿不放,嘴里不知说些什么,一直在撒泼,直到治安警察赶到,将女子戴上背铐,押上警车。

“当时,我们刚好巡逻到此,现场围了很多人,连120急救车也来了,交警一直对该黑衣女子好言相劝,让其到交警队配合调查,可该女子不予理会,一直抱着交警的腿不放,金水分局治安警察赶到后,她也不听劝,反而抓住民警的胸卡。逃跑的那名男子不知道是这女子的老公还是男友,她应该也喝了不少酒。”巡防队员说。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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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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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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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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