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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 被酗酒丈夫反复殴打

此文章帮助了69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红梅是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电中心记者。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红梅系夫妻,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红梅打电话,但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金柱见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红梅倒地后又踢了红梅。之后金柱将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的头发,将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金柱在车内对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15时40分许,金柱在二楼与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红梅。后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柱因对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柱与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基础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来源:中国青年网)

我国关于家暴的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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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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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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