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网友被控制坠楼
根据百家号,2015年9月6日那天的一起坠楼事故说起。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大明说,当天,有人身体悬在半空当中,脚踩着六楼的纱窗,进行大声的呼救,并让围观群众报警。但是在此过程中,纱窗毁坏,被害人双手扣着上面的窗沿,后来因为体力不支,坠楼死亡。
主犯王景海说,他原本就是要建立一个传销组织,而这一组织的运行模式,就是他早年的亲身经历。2012年,通过这个渠道,王景海被人骗到福建,也是进入了这个组织。在被迫交钱之后,王景海也成了业务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王景海发现,这其实就是一个无本万利的行业。
王景海看中了其中的商机,却对其中的违法行为选择了无视。2014年,王景海自立门户,把业务拓展到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可是业务运行不到一年,唐荣和夏爱兵的相继死亡,就让整个团伙落入了法网。
29人的团伙犯罪,造成的结果相当严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用了整整四天,才基本上理清了案情的来龙去脉。而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不过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可以看出,这其中,必定有人会受到重判。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关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所谓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