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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吃烧烤被殴打事件通报 故意伤害他人或负刑责

此文章帮助了70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丽江警方通报吃烧烤被殴打事件

腾讯新闻讯,据通报,4月2日23时许,杨某亮(男,24岁,北京市东城区人,在丽务工)、李某昕(男,27岁,广西南宁市人,系杨某亮朋友)、胡某杨(男,25岁,重庆市大足区人,在丽务工)、陈某(男,37岁,山东省德州市人,在丽务工)等人在丽江古城某酒吧内消费时,与同在该酒吧消费的施某阳(男,30岁,浙江省瑞安市人,来丽游客)、林某飞(男,28岁,浙江省瑞安市人,来丽游客)等人发生口角,经劝解后双方先后离开酒吧。4月3日凌晨1时许,杨某亮、李某昕、胡某杨等人在丽江古城南门云武宾馆附近吃烧烤时,遭施某阳、林某飞等人殴打,造成杨某亮、李某昕、胡某杨不同程度受伤。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时嫌疑人已逃离,民警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警方全力调查,凌晨5时许,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施某阳、林某飞2人抓获。当日,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施某阳、林某飞已被刑事拘留,其余涉案人员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核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害他人或负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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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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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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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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