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警方通报吃烧烤被殴打事件

腾讯新闻讯,据通报,4月2日23时许,杨某亮(男,24岁,北京市东城区人,在丽务工)、李某昕(男,27岁,广西南宁市人,系杨某亮朋友)、胡某杨(男,25岁,重庆市大足区人,在丽务工)、陈某(男,37岁,山东省德州市人,在丽务工)等人在丽江古城某酒吧内消费时,与同在该酒吧消费的施某阳(男,30岁,浙江省瑞安市人,来丽游客)、林某飞(男,28岁,浙江省瑞安市人,来丽游客)等人发生口角,经劝解后双方先后离开酒吧。4月3日凌晨1时许,杨某亮、李某昕、胡某杨等人在丽江古城南门云武宾馆附近吃烧烤时,遭施某阳、林某飞等人殴打,造成杨某亮、李某昕、胡某杨不同程度受伤。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时嫌疑人已逃离,民警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警方全力调查,凌晨5时许,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施某阳、林某飞2人抓获。当日,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施某阳、林某飞已被刑事拘留,其余涉案人员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核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害他人或负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