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戏耍流浪汉遭反击
22岁的本市女子小佳(化名),凌晨看到留宿在地下通道的一名流浪汉,主动上前搭讪,并捡起地上烟头点燃递给他。原想戏弄一下对方,没想到竟被对方揪住了衣领,导致双方揪扯在一起。事后,恼羞成怒的小佳伙同好姐妹小雪(化名)等3人,两次对该乞丐实施殴打,造成对方颅脑损伤死亡。据悉,49岁的被害人周某因精神问题离家,流浪在外。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鉴于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市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小佳有期徒刑13年,其他三人也分别获刑。
2015年5月20日早上8点半,保洁员晋某到位于房山区兴房大街的华冠欢乐城门前地下通道打扫卫生,看到通道地面上散落的破烂衣服上面沾染了血迹。而自春节以来便留宿在此的那名流浪汉不见了身影。
当天傍晚,这名流浪汉又躺回了地下通道,鼻子和嘴部有发干的血迹。次日早上,晋某看到他仰面躺着一动不动,嘴角泛着白沫,只有腮部还在微微颤动。晋某立刻通知单位领导并报警。不久后,民警和急救医生赶到。经检查,该流浪人员虽还有生命体征,但已意识不清。送到医院后,流浪汉被宣告脑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确认了这名流浪人员的身份并通知了其弟弟周先生。据家属说,周某患有精神疾病,但拒绝服药,并趁家人不注意时离家出走。当晚6点半,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医生拔掉了周某的呼吸机导管。经法医鉴定,周某系被钝性外力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立案后,警方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并进行大量走访,发现男子郝某有犯罪嫌疑。5月25日晚8点,郝某被抓获。次日凌晨,小佳和小雪相继落网。6月15日,小雪的男朋友杜某也到案。
据悉,四名被告人都是90后,本市人,有三人是大专文化。1992年出生的小佳与小她四岁的小雪是一对好姐妹,小佳在一家健身房担任销售,小雪是一名单车教练。郝某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是小雪所在健身房的会员,与小雪关系不错。小雪的男朋友杜某是一家摄影工作室的摄影师,事发时刚成年。
四个正值青春年华的男女,为何要对路边乞丐残忍施暴?在警方的讯问下,几个人吐露了实情。令人诧异的是,这起命案竟然是因小佳主动搭讪周某而引发的。
案件审理中,小佳等四人共计赔偿周某家属69万元并获得谅解,周某家属请求法院对他们从宽处罚。小佳等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三人的殴打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郝某则辩称其殴打被害人系事出有因,属于防卫行为。
法院认为,小佳、杜某和小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郝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范畴,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小佳、杜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并击打了被害人头部均系主犯,小雪系从犯。
鉴于小佳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小佳、杜某和小雪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3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来源: 北京晨报)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