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手机被人捡
1990年出生的被告人李某,在手头吃紧的情况下,居然谎称自己手机丢失,然后又用这部“丢失”的手机,假冒捡到手机的人,并将与女友王某交往中偷拍的裸照发给王某,敲诈勒索钱财。8日,记者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院方介绍,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镇江“90后”女子王某,二人逐渐熟络之后,从网络好友发展为现实中的朋友,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两人交往期间,李某偷拍了一些两人发生关系时的裸照。
同年7月,李某因为手头比较紧,就开始寻思如何弄点外财。于是,李某谎称自己的手机丢失,被别人捡去。此后,他又谎称是捡到手机的人,通过手机,将王某的裸照发给王某,要挟王某若不打钱5000元,便将王某的裸照上传至互联网;若打钱5000元,便会将该手机邮寄给王某。露馅后被抓,被判缓刑
后被害人王某害怕事情闹大,便按照李某的要求汇了5000元。荒唐的是,法院事后查明,这笔款项中的1000元,还是王某在实在凑不齐5000元情况下,向李某求助所得。
但5000元汇出几天后,王某迟迟没有收到对方的手机。回过神来的王某觉得不对劲,便找到李某的住所,然后趁机拨打李某的电话。随即,听到了李某的手机铃声。王某意识到上当就立即报警。扬中警方到场,李某被抓获归案。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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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