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初中校友聚会
男子与初中校友聚会,送对方回家时产生争执,遂要求发生性关系才能放对方回家,遭拒后持刀威胁并实施强奸。近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初中校友关系,二人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认识,后一直通过微信保持联系。2017年1月30日晚上7时许,王某约刘某某出来唱歌跳舞,凌晨四点左右刘某某提出回家,王某便驾驶其小车送刘某某回家。在途中,因刘某某在酒吧舞池内与他人跳舞一事二人发生争执,王某便不让刘某某回家,并驾驶其小车来到该县城郊环城路某钢铁厂路段,锁上车门要求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让刘某某回家,但遭到刘某某的强烈反抗,王某随即从车内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尖刀威胁刘某某脱下裤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自己有点喜欢刘某某,当晚因喝多了酒才产生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强奸了刘某某。(来源:重庆晨报)
法律知识普及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