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万元逾期未还遭拘禁被活埋
4月2号下午,张女士来到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局爱山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因为债务纠纷被人绑架,还遭遇了殴打,警方经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
据被害人张女士说,今年二月份的时候,她向湖州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了一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在十天以内必须还清本息。张女士因为自身生活上各种原因,十天后迟迟没有还上本金,之后拖了一两个月。
4月2号凌晨,投资公司的人员找到了张女士的弟弟,并通过她弟弟的手机发信息给张女士,将张女士约到了一处偏僻的地方,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和拘禁。他们在地上挖了一个大坑,将张女士拖到坑内,用泥往她身上埋,直至埋到我脖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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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上述事件中,投资公司的人为了讨债将张女士非法拘禁,并进行了殴打,如果查证其逼迫张女士打欠条,索要钱财超出债务范围的话,其还可能构成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