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家三口伦敦街头遭泼强酸致残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消息,当地时间4月8日下午,来自中国的一家三口于伦敦北部Islington地区遭泼酸性物质,造成男性受害者脸部大面积“无法复原性腐蚀”,妻子及2岁的儿子不同程度受伤。
截至目前,嫌犯仍在逃,因此警方表示,不能确定此案为针对个人的案件,还是随机迫害路人案件。但一位自称认识受害者超过20年的女性称,这是一次有针对性的报复行为。
据当地媒体报道,受害者一家是长期居住在英国的中国家庭,丈夫40岁,妻子36岁,育有两子。事发当日下午,11岁的长子在家并未外出。夫妇俩使用婴儿车推着2岁的弟弟走在离家不远的哥本哈根路上,突然遭人当街泼酸攻击。
据目击者称,嫌犯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40岁的男子看起来是主要攻击目标,一旁的妻子和2岁的孩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腐蚀伤害。事发地点附近43岁的店主穆拉特称,当时有位女士慌忙冲进店里说,有人被泼酸袭击了,然后路人不断从店里拿瓶装水倒在受伤男性烧伤的部位冲洗。大约五分钟后警车和救护车到达了现场。
伦敦警察厅官方发言人称:“他们最初由救护车送到了北伦敦医院,随后又被转移到了另一家医院。从目前看来,男性受到的伤害并不致命,但可以被视为此伤害足以改变生活(life-changing)。女性和孩子受了轻伤,仍在医院观察。”
据官方声明称,根据医院的诊断,男性皮肤的腐蚀面积高达15%,主要是在手和身体上,基本可以诊断为“毁容”。嫌犯使用的作案工具被定性为有毒强酸性物质。目前警方正在积极寻找目击者或知情人士。
相关链接: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