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女友落水并未报警施救

扬子晚报讯,蚌埠男子王某某受邀陪感情失落的河南女子胡某某到公园喝酒散心,酒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嬉笑中,女子不慎滚落水中,令人失望的是,王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一走了之。4月9日,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4月7日晚,在怀宁县高河镇打工的胡某某(女,17岁,河南省南召县人)因个人感情纠葛寻求发泄,电话约请同在高河打工的王某某(男,18岁,蚌埠市禹会区人)喝酒散心。4月8日凌晨2时许,两人在一超市购买了白酒、饮料、熟食等物品,在独秀公园内水塘边喝酒,酒后两人发生性行为,在嬉笑中,胡某某不慎滚落水中,王某某见胡某某在水塘中挣扎,未及时报警、施救,自行逃离现场。天亮后,晨练群众发现水塘漂浮女尸后报警。怀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经过一昼夜缜密侦查,基本查清案件。
男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问题,一般是刑事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这个赔偿主要是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适用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