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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案”王力军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项目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玉米案”再审改判,王力军申请国家赔偿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有人举报其无证无照收购玉米。2015年3月26日王力军被羁押,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内蒙古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无罪。

法律观点: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说,王力军案,临河区公安局拘留7天并并追缴王力军6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缓刑、2万元的罚金,再审改判无罪的。王力军可以主张一下赔偿:(1)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临河区公安局应向王力军支付请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242.30元/日×5日=1211.5元。(2)临河区公安局应赔偿王力军被追缴经营款利息;临河区人民法院应赔偿王力军缴纳罚金的利息。王力军于2015年3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追缴6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执行罚金2万元。这些钱均是王力军借高利贷缴纳的,利息分别为2880元和4800元。(3)请求临河区公安局、人民法院向请求人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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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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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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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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