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材生求复合被拒砍死女友
据台媒报道,“台大宅王”张彦文2014年当街狂杀林姓前女友47刀致死后吻尸,检方起诉求处死刑,但法院审理时因张男认罪、愿赔偿1200余万元(新台币,下同),检方改求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审认定张男杀人后企图自杀殉情借此完全占有女方,有边缘性人格等障碍,但未来若接受精神、心理治疗,有教化可能。去年依杀人、侮辱尸体等罪判他无期徒刑。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今判他21年6月,仍可上诉。
据报道,判决指出,由于张彦文已和被害家属达成和解,因此杀人部分改判15年徒刑,加上污辱尸体等2罪,应执行21年6月,剥夺公权6年。张另涉侵入住宅、恐吓、强制等罪,应执行1年徒刑,得易科罚金36万5000元。对于宅王越判越轻,林女家属尚无法取得联系,而“高检署”响应“检察官于收到判决后,会详予斟酌,再决定是否上诉。”
张彦文(32岁,在押)日前向法官表明不愿出庭听判,“高等法院”依相关规定今天并未提解他聆判。张男读台大时,参加校内电玩比赛夺冠,获“台大宅王”称号,犯案时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员。判决指出,张男2013年通过网络认识当时21岁的林女,来年3月交往并同居,8月因个性差异等问题感情生变,但9月仍依原定计划到日本旅游5天。期间张男对林女强拍裸照,回台后,张主动提分手并搬离同居处,但仍难以割舍彼此感情。
一天清晨6时许张男到林女住处附近堵她说:“我手上有刀,你不要轻举妄动。”“我要自杀了,今天是我人生最后一天,所以我想在人生最后一天,跟你当最后一天的男女朋友。”“求你不要破坏我的梦想,不然我怕我会跟你同归于尽。”林女挣扎惊叫并推开他,张男愤而狂砍林女头、胸等处47刀。见她失血倒地死亡后,竟吻尸然后拿刀自砍颈部等处但没死。
台北地院审理时,张男多次求法官判他死刑并说:“在世间多活一天,就对不起女友家属多一天,希望能陪她。”张男还抄佛经、写信给林女父母表示忏悔。至于为何吻尸,张辩称“给自己自杀的勇气。”后来张男通过律师向林女父母表示,愿全额赔偿林家求偿的1261万元,但他若被判死,就无法赔钱。法官去年底安排双方父母协商,林女父母不接受以免死为前提的赔偿方案,当庭骂张男:“去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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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