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被朋友骗至KTV
“因为我不愿意在那里陪客人喝酒、唱歌,结果还没有跑出门就被七八个女子拽回屋内拳打脚踢,全身伤痕累累,鼻子、脸上流了很多血。”昨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15岁少女晓晓(化名)哭着说,一个朋友以看电影为名将她骗至一家KTV,威胁她如果不听话就“放血”。目前,多名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KTV也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晓晓说,因为学习成绩比较差,她于今年春节过后辍学回家,在亲戚开办的一家幼儿园帮忙。4月10日傍晚,多年没有见过面的朋友小丽(化名)突然通过QQ约其出去看电影,并和两男一女4个人开车来到幼儿园附近。大约晚上7时许,小丽等人将晓晓带到永年城区一家量贩KTV,直接进入4楼一间宿舍。在此期间,晓晓的手机被对方强行没收,身边一直有人看管,不允许回家。
一个多小时后,晓晓又被小丽带到另一间宿舍,当时屋子里共有七八个陌生的年轻女子。晓晓从这些人的言语和穿着上感觉自己已经上当受骗,遂顾不上要回手机,急匆匆跑向一楼准备离开这个危机四伏的地方。她刚来到一楼大厅,一名男子手持对讲机将她打倒在地。紧接着过来七八个女子,连拖带拽将晓晓“押”回四楼宿舍,随即开始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折磨。
“有人拽住头发,有人按住手脚,其余几个人轮流上来扇耳光,并用高跟鞋蹬踹脑部、大腿等多个地方。”晓晓谈起当时的情况眼里噙满泪水,对方威胁说如果不听话,不去陪客人喝酒、唱歌就会继续殴打,甚至“放血”,晓晓只好乖乖听从安排。直到11日下午2时许,晓晓才趁机逃离险境。
案件发生后,邯郸市永年区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展开全面调查,目前除控制了多名涉案人员外,还责令量贩KTV立即停业整顿。
相关链接:非法拘禁如何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