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安敲诈嫖客
毛全业和王建是老乡。毛全业曾两次因敲诈勒索被判刑,王建也因寻衅滋事被判过刑。因工作难找,毛全业提议,附近的洗头房、按摩店大都存在卖淫嫖娼,一旦有四五十岁的男子进去,等再出来后就去敲诈他们,肯定没人敢报警,王建表示同意。
于是,两人分工负责,王建负责盯梢,有人从里面嫖娼出来就打电话给毛全业,告诉他体貌特征。随后,由毛全业在稍远处冒充公安人员实施敲诈。就这样,二人接二连三地作案,向三名被害人共敲诈了5500元。归案后,二人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处罚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