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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万现金变白纸 女子监守自盗携款潜逃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都市晚间4月16日讯各大银行对于现金的押运有着一套极为安全的流程。今年的4月4号下午5点左右,岳阳一辆押运车接到一家银行营业款箱,里面放有133万元的现金。可当押运人员到达金库,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金库员工在对款箱上的条码进行扫描时,发现条码不对。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打开款箱后,箱内的133万元现金居然变成了一堆银行凭条。133万现金竟然不翼而飞!案情重大,岳阳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133万元现金不翼而飞,变成了一堆银行凭条。这对于银行以及押运公司是从来没有遇到的突发情况。为了迅速查清这133万元现金的去向,警方立即调取了当天在银行外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5点04分,押运车到达了银行了门口。

5点08分,两名押解员将装款箱从银行抬了出来,放进了押运车上。随后,这辆押运车直接前往了金库。从时间段来看,警方分析,款箱中的133万元现金,不是在银行内被调包,就是在押运途中被调包,那么会不会是被车上的押解员调包了呢?既然银行的款箱放入押运车上后是没有任何异常情况,那么当时押运员在取款箱时与银行对接上,会不会有问题呢?民警立即调取了银行的监控。监控显示5点05分,两名押解员进入银行并与两名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对接。

双方对接的过程中,同样也没有任何问题,一切都是在按流程走。这就奇怪了,这个款箱内放的133万元现金究竟去了哪里呢?一切看似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4点57分,也就是两名押解员在进入银行的前8分钟时,银行内部一直有电,负责交接款箱的两名女员工正在准备下班前的工作,这时其中一名女员工前往了洗手间。监控中,这名独自留在现场的女员工,将装有的百万现金的箱子与一个外观一样,却不知装有何物的箱子调换了位置,但或许这是银行内的工作流程。就在这时,这名调换箱子的女员工突然走出了柜台。

是这名女员工故意切断了电源吗?此时,之前上洗手间的另一名女员工也回来了。而在接下来的八分钟时间内,两名人员一直在柜台内,直到两名押解员到了现场。很显然,装有133万元现金的款箱还在银行柜台内,进行调换箱子的女员工李某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那么,李某某的行为只是一个工作上的操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呢?

通过监控查阅,警方发现李某某在当天下午2点16分将三捆凭条放进空款箱中,下午4点57分时,再将放有凭条的款箱与装有133万元现金的款箱进行调包,直到押解员将装有三捆凭条的箱子送入金库这才发现了问题。但被发现问题时,嫌疑人李某某已经将这133万元卷款而逃。

监守自盗行为如何认定

监守自盗是什么意思呢?所谓监守自盗,顾名思义,是指自己窃取了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屡见不鲜。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是都包括窃取财物这一行为手段,但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相比而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除了与盗窃罪相同的“窃取”这一行为手段,还包括“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4)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幅度较窄,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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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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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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