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劫财杀人后
中安在线消息2005年,淮南人李某在合肥杀害一名朋友,之后在老家一躲就是12年,近日才被警方“设计”抓获。而直到今年4月7日李某落网,警方才从其供述中获悉,当年的命案背后竟还隐藏着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命案。
1991年,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刑11年。2005年6月15日,朋友范某找到当时35岁的李某,称最近手头紧,想让李某帮忙一起弄点钱花,李某答应了。当晚二人将男子吴某约到淮南田家庵区某大排档喝酒,打算伺机对其下手。
趁吴某上厕所,范某将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吴某酒中,吴某喝下酒后逐渐陷入昏迷状态,后被带至范某住处。等吴某醒来,二人对吴某拳打脚踢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范某拿着吴某的银行卡,前往取款机取钱。二人担心东窗事发,用尼龙绳将吴某杀害,接着将吴某藏匿好并潜逃至合肥。
到合肥,二人先在市区晃了一天,后步行至濉溪路沿着出城铁路行走,商量下一步潜逃路线。其间,范某称取钱时,监控录像录下了自己的身影,言语中透漏出想要去自首的打算。
因此前曾坐牢11年,李某十分畏惧牢狱生涯,同时他觉得这次杀人本来就是范某策划,现在他要是自首就是坑自己,便安慰范某试图打消他的想法。结果说着说着二人从商量变为争执,忍无可忍的李某用拳头打了范某一拳。
范某不甘示弱,掏出一把弹簧刀,不料刀被李某抢去,其心窝和腹部还挨了一刀。范某倒地后,李某又捡起石块砸向范某头部。判断范某死亡后,李某将其身上现金搜刮一空,连夜潜逃,之后四处漂泊,最终返回老家淮南。
合肥命案发生后,警方一直在侦查。今年3月,侦查出现转机。原来去年12月底,淮南警方在进行基层血样采集时,采集到李某的血样,李某血样进入全国DNA数据库后,经过比对,成功确认其就是合肥命案的嫌疑人。
4月5日,李某被合肥警方网上追逃,但淮南警方首抓捕时,发现李某搬家了,“他没有逃走只是换了个远点的住处,所以我们判断,李某虽担心命案案发,可同时又抱有很强的侥幸心理。”
为成功抓捕,淮南警方决定用计:住李某隔壁的一名同名男子是名瘾君子,警方据此联系上李某,表示他涉嫌吸毒,让他来派出所接受检测;李某本知道吸毒的另有其人,所以接到警方电话后,认定警方是弄错人了,而不是发现自己曾杀人,于是毫无防备地前往派出所,结果被民警轻松抓获。
李某落网后,很快被移交给合肥警方。在审讯过中,李某除了交代自己曾在合肥将范某杀害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伙同范某在淮南对吴某实施抢劫杀害的犯罪事实,表示二人一时糊涂做出的一个决定,却葬送了两条人命。
李某称,自己今年47岁了,躲藏了12年如今终于得到解脱了,此后不用再过看到警车就两腿发抖、夜间不敢熟睡的生活,“反正已无法挽回了,现在什么都说出来,也算得上如释重负了。” 昨日记者获悉,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 中安在线)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