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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劫财杀人后 又杀欲自首同伙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联手劫财杀人后

中安在线消息2005年,淮南人李某在合肥杀害一名朋友,之后在老家一躲就是12年,近日才被警方“设计”抓获。而直到今年4月7日李某落网,警方才从其供述中获悉,当年的命案背后竟还隐藏着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命案。

1991年,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刑11年。2005年6月15日,朋友范某找到当时35岁的李某,称最近手头紧,想让李某帮忙一起弄点钱花,李某答应了。当晚二人将男子吴某约到淮南田家庵区某大排档喝酒,打算伺机对其下手。

趁吴某上厕所,范某将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吴某酒中,吴某喝下酒后逐渐陷入昏迷状态,后被带至范某住处。等吴某醒来,二人对吴某拳打脚踢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范某拿着吴某的银行卡,前往取款机取钱。二人担心东窗事发,用尼龙绳将吴某杀害,接着将吴某藏匿好并潜逃至合肥。

到合肥,二人先在市区晃了一天,后步行至濉溪路沿着出城铁路行走,商量下一步潜逃路线。其间,范某称取钱时,监控录像录下了自己的身影,言语中透漏出想要去自首的打算。

因此前曾坐牢11年,李某十分畏惧牢狱生涯,同时他觉得这次杀人本来就是范某策划,现在他要是自首就是坑自己,便安慰范某试图打消他的想法。结果说着说着二人从商量变为争执,忍无可忍的李某用拳头打了范某一拳。

范某不甘示弱,掏出一把弹簧刀,不料刀被李某抢去,其心窝和腹部还挨了一刀。范某倒地后,李某又捡起石块砸向范某头部。判断范某死亡后,李某将其身上现金搜刮一空,连夜潜逃,之后四处漂泊,最终返回老家淮南。

合肥命案发生后,警方一直在侦查。今年3月,侦查出现转机。原来去年12月底,淮南警方在进行基层血样采集时,采集到李某的血样,李某血样进入全国DNA数据库后,经过比对,成功确认其就是合肥命案的嫌疑人。

4月5日,李某被合肥警方网上追逃,但淮南警方首抓捕时,发现李某搬家了,“他没有逃走只是换了个远点的住处,所以我们判断,李某虽担心命案案发,可同时又抱有很强的侥幸心理。”

为成功抓捕,淮南警方决定用计:住李某隔壁的一名同名男子是名瘾君子,警方据此联系上李某,表示他涉嫌吸毒,让他来派出所接受检测;李某本知道吸毒的另有其人,所以接到警方电话后,认定警方是弄错人了,而不是发现自己曾杀人,于是毫无防备地前往派出所,结果被民警轻松抓获。

李某落网后,很快被移交给合肥警方。在审讯过中,李某除了交代自己曾在合肥将范某杀害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伙同范某在淮南对吴某实施抢劫杀害的犯罪事实,表示二人一时糊涂做出的一个决定,却葬送了两条人命。

李某称,自己今年47岁了,躲藏了12年如今终于得到解脱了,此后不用再过看到警车就两腿发抖、夜间不敢熟睡的生活,“反正已无法挽回了,现在什么都说出来,也算得上如释重负了。” 昨日记者获悉,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 中安在线)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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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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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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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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