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工人讨薪被拘
被告董某系包工头,自去年年初以来便拖欠农民工工资款,导致30多名农民工前来法院诉讼讨薪。盱眙法院在接到案件后,开辟了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当天立案后,启动了速裁程序,承办法官周婷立即了解案情,联系告知董某相关法律后果,使得这起农民工讨薪案件在一个星期之内得到圆满解决。
但是随便什么讨薪都能得到政府支持吗?利用一些不法手段讨薪椒得不到法律胡支持胡,甚至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当时会计给我了一份我们单位自己做的工资单,上面欠下的工资只有30多万元。”差距如此之大,让冯先生有些不知所措。目前,这个诈骗团伙被北京市房山警方破获,包括主犯王某在内的37人落网。警方初步核实案情两起,目前37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新人只签到露一面就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没有欠债,却被讨钱是什么情况呢?日前,有建筑公司报警称,工地的会计在发工资时发现,前来索要欠款的工人个个都是生面孔,而且讨薪数额高达120万元。民警调查发现,原来是有人伪造了工人的签到表,以此要挟建筑公司索要高额的工资。目前,这个诈骗团伙被北京市房山警方破获,包括主犯王某在内的37人落网。警方初步核实案情两起,目前37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如何认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