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2000多万判14年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03.6733万元。2017年4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鉴于盖如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盖如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盖如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判决。
法律观点: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油漆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盖如垠受贿2303.6733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十四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