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油田分公司高管私分2100万补贴20名领导购房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安某、原总会计师贾某以及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原主任李某,于2008年至2009年伙同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液化气2100万元销售款分给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200万元,贾某决定暂放李某处。2014年8月,这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北京市三中院判处周某、安某、贾某、李某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决后,周某和安某不服,提起上诉。周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是沿袭之前的做法,并参照中石油总公司的操作模式,且涉案款项系国有企业自主支配的经营管理资金,还有周对具体细节不知情;周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却没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形态。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周某、安某是知情私分国有资产并参与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观点:
四被告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安某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贾某为该公司原会计师,李某为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原主任,可见周某、安某、贾某为塔里木有天分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四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二、主观故意:虽然公司领导班子会没有集体研究购房补贴的钱款来源,但均应明知中石油总公司对油田分公司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塔里木油田分公司除了用公款补贴,没有其他的合法收入来源。因此,四被告对于未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中石油总公司申请购房补贴已有明确清楚的认知,却依然同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三、客观行为要件:四被告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液化气2100万元销售款分给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200万元,贾某决定暂放李某处。四、危害后果:使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