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假警120多次
4月18日,常德市临澧县公安局依法行政一名多次拨打110谎报警情的违法嫌疑人郭某进(男,54岁,桃源县盘塘镇人),保证了相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经调查得知,2017年2月19日至4月14日期间,郭某进使用其手机多次拨打110和119报警电话,慌报警情并对接警人员进行侮辱性言语骚扰,共拨打市局、临澧县、桃源县和石门县110报警电话100余次、119报警电话20余次,严重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4月18日,临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经过调查,依法对郭某进进行传唤并询问,郭某进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嫌疑人郭某进已被临澧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来源:红网)
报假警会受到何种处罚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警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