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前男友凌辱,理由竟是索要分手费
2016年12月27日,小秦在王某马巷的租住处留下一张字条,写明“我要走了”,因“双方不合适”,她明确提出分手。次日凌晨,不甘心结束恋情的王某,为了见女友“最后一面”,便约她来住处“谈判”。但是,双方见面后,王某越想越气,便把小秦带往旁边一间空房内,并就掐住她的脖子,揪头发、扇耳光。

男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刑拘。厦门女被前男友绑在出租屋。扇耳光、揪头发、掐脖子……王某与小秦(女)既是老乡,又是情侣,小秦比他大了4岁。据被害人小秦报警称,前男友王某将她控制在马巷镇内垵村一出租屋内,并对其进行捆绑殴打。
这位前男友捆绑殴打小秦的理由,简直让人啼笑皆非,他当面向小秦索要3000元分手费!不给就不放她走。(来源:中国网)
律师说法:
男子的行为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如何界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刑法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