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因采伐挖3株野草“蕙兰” ,受到行政处罚变为刑罚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观点:
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当将秦某采伐蕙兰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卢氏县森林公安局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做出了《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该案说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本案对秦某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元。根据《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的考验期应为3年以上五年以下,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属于量刑适当。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