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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见网友后跳楼自杀 疑发生关系后情绪失控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大学生疑似见网友后跳楼自杀

南昌新闻网讯,17日15时许,东湖区榕门路华远帝景大厦一女子坠楼。接到报案后,民警和法医立即赶到现场,经过检查,坠楼女子已无生命迹象。走访调查中,附近居民没人认识坠楼女子。家属到达派出所后失声痛哭,称该女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年仅20岁,3天前与家人失联,疑似出来见网友,怀疑期间与网友发生关系后,因情绪失控而自杀。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不管遭遇什么请别轻易放弃生命

生命乃父母所赐,只有一条,不管遭遇什么,请别轻易放弃,因为在你身后,还有父母殷切关爱的深切目光。父母含幸茹苦数十年抚养我们长大成人不是让人渣来糟蹋我们的,也不是让败类来践踏我们的,所以珍爱自己,自尊自重,不要被网友的花言巧语欺骗,更不要被他们的甜言蜜语蒙蔽双眼,更不要瞒着家人去见所谓的网友,你永远都不知道电脑背后到底是一个翩翩少年还是一个斯文败类,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让警方第一时间取证,以便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文中跳楼的少女是否因遭到强奸而选择跳楼自杀我们尚不得知,但如果真是如此,强奸少女的犯罪嫌疑人无疑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件如若查明犯罪嫌疑人曾强奸过少女导致少女自杀,则该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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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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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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